两人稍稍地迷糊了一会儿,醒来后调换了一下座位,然后迈克开口说道:
在伊斯兰社会普遍存在休妻的现象,我认为有个重要原因就是伊斯兰对休妻制度的合法化。
拉希德:首先:伊斯兰不是第一个制定休妻制度的,所以这种制度的结果,不能完全扣到伊斯兰的头上,因为在伊斯兰之前休妻现象几乎在全世界都很流行,男人要是讨厌女人了,就会赶她出门,不管她是有理无理,女人没有任何权利去对抗男人。在希腊文明鼎盛的时期,休妻现象非常普遍,而不需任何限制和条件;而在犹太教中,休妻是合法的,而且那只是男人的特权,虽然他们认为有理由的休妻是更好地,但是男人还是有权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随意地休妻,他们在休妻后,如果这位女人和另一个男人结婚了的话,她就不能再回到第一个丈夫跟前。
第二:休妻事件是不是真的在伊斯兰社会很普遍?然后伊斯兰对休妻制度的许可,真的就是其主要原因吗?我们先看看部分调查统计数据,做个对比:
在美国,在1992年至1995年之间,离婚率达到了,平均每1000例结婚就有502例离婚,这还算是保守估计;正是这个原因,迫使美国政府从1999年以来直到现在,一直在隐瞒离婚事例数量,同时大力宣传和公布结婚事例数量;而在俄罗斯,在2001年至2004年之间,离婚率达到了平均每1000例结婚就有750例离婚。在瑞典同样的年份内,离婚率达到了每1000例结婚就有539例离婚。在英国,2000年至2003年之间的离婚率,则达到了每1000例结婚有538例离婚。
在日本,2000年至2004年之间离婚率为,每1000例结婚有366例离婚。
而当我们观察伊斯兰社会的时候,发现离婚率最高的为科威特,在2000年至2004年之间每1000例结婚有347例离婚。而在其他伊斯兰国家离婚率要比这一数据低很多;在约旦,2000年至2004年之间离婚率为每1000例结婚有184例离婚。在巴勒斯坦,同一时期的离婚率为每1000例结婚只有142例离婚。
在埃及,2000年至2003年之间,每1000例结婚中有134例离婚;在叙利亚,2000年至2002年之间,每1000例结婚只有84例离婚;在利比亚,2000年至2004年之间只有51例;在伊朗,2000年至2003年之间每1000例结婚有97例离婚。
听完这些数据之后,我们还能说伊斯兰社会中,由于伊斯兰许可离婚,导致离婚现象很普遍吗?
迈克:但是大家都知道,比较其他的宗教和社会制度,伊斯兰的离婚手续非常简单。
拉希德:这种评论包含有多个问题,请允许我分析一下。
迈克:请说。
拉希德:第一个问题:笼统地相信,伊斯兰存在离婚简单,当然了不会有哪个法律,或者制度鼓励人们离婚…我承认,在现实中,会有些人在这个事情上轻率地作决定,其实这些人并没有遵循伊斯兰的教导,滥用了被赋予的权限;而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要知道,伊斯兰的教导和这种行为是豪不相干的,伊斯兰对此的限制,以及为制定减少离婚消极影响等措施的努力很明显。在部分社区中所发生的,只是这些社区疏远伊斯兰在立法和制度中正确教导的缘故。
迈克:你能在说明一下这一点吗?
拉希德:伊斯兰中婚姻的原则是这样的,它是一个长期的盟约,不能用特定的时间阶段来限定它;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婚姻生活必需要持续下去,直到被死亡分开,伊斯兰把婚姻描述为重大的盟约,这就要求人们去尊重它,而不是去想着解散它;同样离婚是伊斯兰中可恶的事项,除非在几种必要的情况下,而即便是在必要的情况下,伊斯兰教导人们应该尽力而为地撮合和保留婚姻,不管是让调解人在中间调解,还是完善特定的设置限制离婚;它还教导人们在离婚的时候,要以礼节和道德,来保护各方面的尊严,以及保护家庭其他成员的名誉。
如果丈夫因为某些原因而不喜欢妻子的话,伊斯兰呼吁丈夫尽量挽留妻子,而不要和她离婚,鼓励他多观察一下妻子其他好的方面,也许他会改变想法,从而留住妻子,抛弃游戏心态保护婚姻的神圣;伊斯兰禁止人们,用不严肃的态度说出离婚的言辞,同样它命令丈夫克制自己的脾气,在监护妻子时尽量慎重;如果夫妻已经无法自己解决矛盾的话,伊斯兰督促其他相关负责人站出来,一起调解并解决问题,最后如有需要,伊斯兰为了让夫妻有个适应极端,也为了给他们复合或者和好创造机会,把最终的离婚分为了几个阶段;不但没有因为夫妻间的争执,而在第一时间判决解除他们的夫妻生活,相反它把离婚分成了三次,丈夫可以在第一次,和第二次休妻之后反悔并和妻子复合,甚至在第三次休妻之后,伊斯兰还允许两人复婚,但那要在对夫妻两人来说残酷的,艰难的程序之后,那就是这位妻子改嫁别人,然后在和这第二位丈夫离婚之后,才能和第一位丈夫重新结婚。
迈克:这是第一个问题,还有呢?
拉希德:另一点很重要,那就是,对其他非伊斯兰的社会现实的错误观念,因为事实上在其他非伊斯兰社会中,夫妻之间可能会因为鸡毛蒜皮的原因而离婚,你肯定很清楚这一点;比方说在美国,司法机构证实,如果夫妻一方沉迷于电脑,或者迷恋某个电视节目或者比赛的话,离婚判决就可以成立;在加拿大,仅凭夫妻一方在睡觉时会打鼾一条,就能构成立即离婚的判决;在意大利如果夫妻一方强迫对方进行部分家务事儿,另一方就能提出离婚;在英国,轻视丈夫,比如损坏他的信物等都被视为可离婚的因素。
而在日本,如果不喜欢伴侣的睡觉姿势,然后提出离婚诉讼的话,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。
迈克:拉希德先生,你说的这些都正确,但那是在与宗教分离的世俗司法系统的情况,而基督教对此的看法很明白,离婚是被严格禁止的,除非因为一些具体的,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不到的原因。
拉希德:而我想说的是,这种苛刻的要求是不符合人性的,不适于人的生活;一些生活在伊斯兰国家的基督徒,在看到两个宗教的区别之后,放弃了他们原有的宗教,加入了伊斯兰,这刚好能说明这一点,因为他们发现了两种社会生活中区别,在他们原有的宗教内,是找不到对于生活性质,以及生活烦恼的解答。
这也是伊斯兰的特点之一,因为伊斯兰断定,婚约是永恒的,它知道这是为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所制定的,他们的秉性、特点、生活境况各不相同;在正视各自境遇变化的同时,它又针对可能只有经验才能分辨的选择性错误,制定了一个范围;因为这种错误可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,有时候还能承受,有时候会扩大变的无法承受,导致心理和社会的创伤,甚至沉重的物质代价;所以它为人们规定了在婚姻生活不和谐,无法改善也无法调解时解决的方式;伊斯兰是在这方面最现实的宗教,对男人、对女人、对社会来说最公正的宗教。所以即使离婚,重新开始各自的生活也罢,在这种情况下,离婚并改变生活轨迹,要强于家庭各个成员整天忍气吞声,婚姻目的的长期性缺失;婚姻最主要的目的就是,在疼和爱之中得到内心的安宁,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…,在伊斯兰看来离婚是对生活的修正和治疗,是改变的机会,是为一个更幸福的新生活创造机会。
我还认为,制定在上述条件约束下的离婚制度,正是伊斯兰的宽容与现实的表现之一。
迈克:但为什么伊斯兰要把离婚权,定为男人的特权呢?难道这不是对女性的歧视吗?
拉希德:我再强调一次,看待事物应该全面,要参考到事情的方方面面,我是说看待这个问题要透过全面的社会结构,从结婚本质,它的目的,包括家庭的意义,每个成员的角色、职能、义务和权益。
在这里我想说的是,据科学证实女性在感情方面,要比男性更容易受外界影响、更多变;而男性则更了解和重视结果,更能控制自己的情绪,在愤怒和激动时更能克制自己的感情。
而且在伊斯兰制度中,由离婚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只由丈夫承担,由离婚决定引起的这些经济损失,是更能让男性慎重考虑,克制自身的附带因素之一。
再说,虽然伊斯兰使休妻制度成为了男人的特权,但是如果她觉得有正当理由的话,它并没有忘记给女性打开一条离开丈夫的方法,就是胡里尔(妻子拿出部分财务和丈夫协商离婚),及相关的规定和法律,以保障各方面的权益。
我的先生,能谈谈在你们国家中女性的情况吗?
迈克:我看还是先吃饭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