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人如约开始了讨论,迈克要求先说两句:
今天我读了一本书,是一位东方学专家写的,他提到了关于伊斯兰教法的许多情况,我想跟你们讨论一些有关问题。
拉吉夫: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。
拉希德:如果可以的话,一条一条给我们谈谈,好让我们慢慢地讨论。
迈克:好,我想先说说一个令我印象深刻的问题,但是如果拉吉夫有什么疑问的话,可以提出来,不必局限在这本书里。
拉希德:你请说。
迈克:这本书上说,伊斯兰的法律借鉴了罗马法律,而且在两种法律之间,有许多相同的细节。
拉希德:请允许我说一句,这个说法已经很老了,今天大多数东方学家都不说这话了。我与一位法律和伊斯兰法专业的俄国东方学家会过面,他叫列昂尼德•苏克亚尼,他说:“现在西方研究者中已经没有人再主张说:伊斯兰的教法曾借鉴过罗马法律;这种思想在十九世纪,西方学者之间很流行;而现在西方法律主流思想,没有附加任何限制和条件的承认,伊斯兰法律是独立的法律系统,没有受过罗马法律的影响”
这是第一,第二点:伊斯兰立法的依据完全不同于其他法律,就像我曾多次谈过的那样,伊斯兰是一个完整的生活秩序;而伊斯兰的法律制度,关系着造物主对被造物的要求,比如责成他们一些能落实创造他们目的的任务;作为造物主的仆人,他们不应该悖逆他等等;伊斯兰立法的最根本依据是呈现在古兰经和使者圣训中的启示;我们大家都知道伊斯兰的使者不识字,不会读也不会写,那么像他那样条件的人,自然就没有机会去阅读或者接触外语的资料,更不用说去剽窃或者借鉴了。
东方学家戴维德•徳•桑缇拉纳曾说:“我们妄图找到在东西两大法律(伊斯兰和罗马)之间根源的统一性,就像当时流行的观念那样。的确,拥有稳定依据,和明确条理的伊斯兰法律,我们不可能把它归根到我们西方的律法和法律,这简直是牵强附会;因为那是一种宗教法律,从根本上不同于我们的思想…”
而两者之间存在的部分相似点,要归类为人性问题的相似,然后如果环境和情景相似的话,出于对利害的权衡,有可能在制定解决办法时产生相似;或者可以解释为人类天性的相似,比如使者(真主赐福他)说:“诉讼需提交证据,而反驳需要发誓。”
迈克:但是伊斯兰法律借鉴犹太法律,或者基督教教庭法律的可能性仍然存在,因为伊斯兰认为那是两个同为天启的宗教。
拉希德:对这个问题,我想引用一位在这方面著名的西方思想家的话,作为回答。德国籍东方学家约瑟夫•沙赫特说:“伊斯兰法被看做是一个拥有特别意义的范本,可以称之为宗教法律;而另外两种神圣的被称作宗教法律范本的法律:犹太法律和基督教会法律,虽然从历史和机缘两方面它们很接近伊斯兰法律,但是三者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区别;因为伊斯兰法表现的比另外两种法律更具多样性,那是伊斯兰法以宗教的角度,对众多不能一概而论的社会法律问题,仔细研究和审查的结果…”
甚至他竟然意外的说:“在地中海对岸,我们看到,伊斯兰法给其他各大法律体系留下了深远的影响…,有伊斯兰法对那些在伊斯兰宽容庇佑下,生活在伊斯兰国家中的非伊斯兰人士,像犹太人,基督徒…对他们所带有的法律的影响;毫无疑问!东正教两大分支:雅格派-埃及科普特派,聂斯托里派,他们不加怀疑地借鉴了伊斯兰法,而且他们所借鉴的内容,包括所有能设想到的,所以进入穆斯林法官视线内眼内的问题。”
拉吉夫:那么,希望你能谈谈,伊斯兰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区别。
拉希德:要说区别有些困难,尤其是你没有限定一个可对比的宗教法;不过我可以说一下伊斯兰法的特点,然后你以这些特点来对比其他法律。
拉吉夫:行。
拉希德:伊斯兰法最主要的特点体现在:
1-它来源于造物主的启示,像我刚才提到的一样,它的依据是两个:尊贵的古兰经,使者(真主赐福他)圣训;而人在伊斯兰法中的作用只体现在:发掘、使其条例化、结合到现实生活中。来源于造物主这就意味着,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在追求人与造物主之间的联系。
2-稳定和有弹性,伊斯兰法的稳定性体现在他的原则基础,宏观和微观的可靠性上,它不受改变,不被替换,更不会产生篡改,因此伊斯兰没有被同化,或者被分解到其他体系的法律中。它的弹性体现在:它的分类,它的细致入微,和细节的多样性,使它能根据实际情况演绎出合适的律例,使它能解决时代的所有需求。
3-广泛性(时间、地区、人和判决方面),时间和地区的广泛是说,它能在任何时代,任何时间,能依法治理任何地区问题,不会被时间淘汰,或者受到疆域的限制;人类的广泛性是指伊斯兰的普世性,伊斯兰是针对全人类的宗教法律;而判决方面的广泛性是指:它涵盖了生活的所有事物,它与人类生活中各个阶段相平行:人在胎儿、婴儿、少年、成年和老年等阶段;它善待死后的人,它能巩固人与他的养主,人与自己,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。
4-实际性,而这体现在制定律例,对待判决时对被责成者生活实际的权衡;同时它涉及到了人的身体、灵魂、理智各方面,以及个人条件和社会条件,在落实法律时它没有忽略个人能力和社会能力。
5-中正和中和,这一点体现在伊斯兰法判决中,对所有对立面之间平衡点的坚持和重视,这使伊斯兰法获得了持久的活力;比方说伊斯兰法明确规定,有限制的个人自主权,它既不像共产主义那样完全的废黜了个人的主权,也不像资本主义那样无限制放开个人主权;它鼓励人要勇敢,而勇敢则是在懦弱和鲁莽之间;它命令信士们消费,但是同时又禁止人们吝啬和挥霍等等。
6-对现世和后世的兼顾(出世和入世),伊斯兰法和其他法律、制度一样,制定了在现世生活中针对那些违法者的惩罚,而与人为法律不谈死后还报和惩罚不同,伊斯兰法却警告违法者将受到后世的报应和惩罚,所以说它是两世兼顾的。
7-重视利益,在任何与科学知识相关的事物中,和科学不抵触。
迈克:拉希德,我看你一直在试图巧妙的美化伊斯兰的形象。
拉希德:我的朋友,问题不是我对伊斯兰的偏袒和固执,要不然,你要怎么解释德国伟大诗人歌德的话呢,他说:“比较伊斯兰的教义,西方的法律确实是有缺陷的;而且我们欧洲人所有的思想观念都还没有达到默罕默德的境界,将来也不会有人能超越他了”,那如果歌德这样说的话,是不是也因为他是穆斯林?
拉吉夫:你刚说的伊斯兰法最后一个特点,需要进一步说明!
拉希德:对于伊斯兰和科学的不冲突,我给你们举个例子:伊斯兰法所特有的事物中,有对那些供食用动物的特殊宰杀方式,以及宰杀过程中的条件等规定,更不用说对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的限制了;在此我们要讨论一下宰杀方式。
伊斯兰的宰杀方式要求,在宰杀过程中需要割断活牲畜的食道,气管和两静脉之一,但是不能一下子割断脖子。而这就保留了宰杀之后肌肉的活动能力,也就是说牲畜身体的活动;这样的话牲畜体内的血液能最大限度的,从脖子被割断的静脉流到体外;在非伊斯兰的宰杀方式中,既没有以真主的名义开始,也没有纪念真主,而且手段和方式也是错误的,比如说憋气窒息,电击,或者直接开枪打死等等,这些方式都是直接致死,没有放血的这样一个目的,造成大量血液凝结在身体内,成为大量病菌繁殖的绝佳环境,然后如果这些带大量病菌的血液和肉块摄入到人体的话,对人体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,即使不说这些,以这种方式宰杀动物会让动物遭受更多的痛苦,也是很不人道的。
而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妙的事情,伊斯兰规定在宰杀动物时,要以真主的名义而宰杀,虽然表面上看来,或者以纯物质主义思想,只以寻求食物为目的而杀害牲畜的人来说,是没必要颂念真主的名义;但是在我们伊斯兰,任何事物都关系着对独一真主的信仰,而伊斯兰法则意味着,根据对那些重大问题(真主-宇宙-人-归宿)的解答,而制定的一套全面的生活制度,在这种情况下,作为众多被造物之一的人类,他不能侵犯另外一种被造物,或者释放其他被造物的灵魂,除非在这灵魂创造者的允许之下,即便这是为了延续人的生活也罢;那么在宰杀牲畜的时候,诵念真主的尊名,就是在宣布,在承认真主对万物的主权,而穆斯林的这种行为只是在许可他食用这些牲畜的真主的允许之下,也就是说穆斯林是在完全地顺从清高伟大的真主。
迈克:我承认,认识伊斯兰法,理解其究竟和奥秘,需要专门的学习和深刻的研究。